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9日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6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胡某、彭某蓮犯詐騙罪、組織偷越國(邊)境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以來,被告人胡某、呂某蕓(另案處理)共謀后以高薪為誘餌,組織國內人員前往境外實施跨境電信詐騙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胡某、呂某蕓為負責人,負責與上游詐騙公司對接業務,設立了周某義、任某華、劉某(均另案處理)等為組長的管理層,設定以底薪加提成的薪酬模式鼓勵團伙成員實施詐騙,并統一配發專用于詐騙的電子設備和社交軟件賬號。經查,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該犯罪集團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詐騙。經全國電詐平臺篩選,該詐騙集團關聯被害人25人,涉案金額1585.27萬元。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彭某蓮在胡某的安排下出境到境外,購買部分作案用的網絡賬號。另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胡某與呂某蕓(另案處理)組織周某義、任某華、舒某義、羅某飛(均另案處理)等數十人結伙偷渡至境外。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某及彭某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詐騙,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胡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且人數眾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胡某、呂某蕓、周某義等人系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屬詐騙犯罪集團。胡某系組織、領導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依法承擔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彭某蓮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彭某蓮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零三萬元,被告人彭某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胡某違法所得。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的“主戰場”已至境外,電信詐騙犯罪呈現組織化、集團化、犯罪形式復雜化、詐騙手段迭代升級等特點,加大了打擊難度。人民法院依法從嚴高效懲處電信詐騙犯罪,從嚴打擊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指揮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員。本案中,胡某以高薪為誘餌,組織國內人員偷渡到境外,并設立詐騙公司從事跨境電信詐騙活動,是典型的詐騙犯罪的組織者。本案涉及被害人眾多,犯罪金額特別巨大,人民法院對胡某、彭某蓮依法處罰,有力打擊了猖獗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維護了社會秩序,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依法從嚴打擊的鮮明立場。當前電信網絡詐騙形式仍復雜嚴峻,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切勿相信以高薪誘惑赴境外務工的宣傳,不要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典型案例二
邱某犯詐騙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受網絡平臺高薪兼職誘惑,明知所謂兼職系通過搭建網絡通訊平臺供境外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而獲利,仍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間,多次使用上線郵寄的電話卡,搭建網絡通訊平臺供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其間,還通過頻繁移動位置以逃避監測。經查,邱某通過前述方式,幫助詐騙分子騙取被害人張某某、陳某某、段某某、唐某某等人財物共計833236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騙取他人財物共計833236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主動上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隨著政法機關對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詐騙分子也不斷改進詐騙方式,實現詐騙成本更低、隱蔽性更強,如使用“GOIP設備”撥打被害人電話、利用“手機口”業務進行語音中轉等方式,掩飾詐騙電話歸屬地,讓詐騙更具隱蔽性、迷惑性。當前,境外詐騙分子通過在各網絡社交軟件發布兼職廣告誘惑群眾為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本案被告人明知幫助境外詐騙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存在未使用自己的實名制信息、被抓獲概率小的僥幸心理,流轉多地,多次為詐騙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多了解詐騙新手法,切勿相信類似高薪兼職廣告,落入詐騙陷阱,淪為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幫兇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三
周某月、劉某洪犯詐騙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月為獲取非法利益,主動通過某聊天軟件與境外詐騙分子取得聯系,搭建供詐騙分子撥打詐騙電話的網絡通訊平臺。期間,周某月還邀約被告人劉某洪共同參與犯罪活動,導致被害人陳某、謝某等四人被詐騙財物共計118000元。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月、劉某洪主動賠償四被害人損失118000元,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月、劉某洪明知他人在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為他人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周某月、劉某洪,應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主動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周某月、劉某洪犯詐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高發態勢,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始終積極擔當作為,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積極追贓挽損。本案中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的追贓挽損工作,在審理過程中通過法庭教育等方式,督促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促使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切身利益,實現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典型案例四
姜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通過某社交軟件結識了自稱可以辦理貸款的詐騙分子。2024年1月8日,姜某在該詐騙分子的車輛內操作網上銀行,明知上線系利用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多次提供密碼及人臉認證識別幫助轉移資金,在其賬戶收款后,按照上線要求撥打電話向銀行客服催兌外匯。經查,姜某銀行卡賬戶當日進賬393939元,均被兌換為美元后轉出,案發后未能追回,該筆資金系王某被電信詐騙資金。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銀行卡給他人,幫助進行人臉識別,轉移犯罪所得資金共計人民幣393939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姜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從輕處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姜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三、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因個人征信問題無法正常辦理個人貸款,通過非正規渠道結識自稱可以辦理貸款的人員后,依上線指示提供其密碼及人臉認證識別幫助轉移資金,并在賬戶收款后兌換外匯,幫助他人轉移贓款的行為,是實現詐騙分子犯罪目的的重要環節,已構成犯罪。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大家,申請貸款切莫通過非正規渠道,請勿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提供給他人,更不應配合認證識別、轉賬兌匯,謹防陷入犯罪陷阱!
典型案例五
周某龍、馬某卓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龍、馬某卓在網絡上認識自稱可提供低于市場價充值話費的上線,二人通過專用于違法犯罪的軟件與上線聯系并按要求在某二手平臺上開設網絡店鋪提供打折話費充值服務。不知情的用戶通過周某龍、馬某卓的網絡店鋪購買話費,周某龍、馬某卓扣除差價后,使用自有資金轉給上線,由上線以“不明資金”為該用戶號碼進行足額充值。以此模式,周某龍、馬某卓向“商家”進行滾動轉賬,多次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周某龍、馬某卓收入資金共計200余萬元,扣除差價后其余轉給“商家”,二人從中分別非法獲利9萬余元、7萬余元。經查,前述行為中的“不明資金”來源于電信網絡詐騙。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龍、馬某卓與上線通過專用于違法犯罪的軟件聯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周某龍、馬某卓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涉案違法資金及全部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龍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馬某卓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利用網絡電商平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典型案例,二被告人實施的行為為網絡犯罪披上了“新馬甲”,使其更加隱蔽。在本案的模式中,被告人以代繳電話費的方式,在收到不知情用戶的資金后,通知上線用犯罪所得的資金為用戶繳電話費,從而使公安機關無法繼續追蹤上線的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難度。二被告人雖然不知上線的資金是否為犯罪所得,但其通過專用于違法犯罪的軟件與上線聯系,系明知上線利用信息網絡犯罪而仍為上線提供幫助,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中,全產業鏈打擊,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鮮明立場。同時也警示社會公眾,隨著網絡犯罪的鏈條化,出現了新的犯罪模式,實踐中與本案相似的還有代繳電費等,請大家不要輕信低價代繳電費、電話費等信息,避免成為網絡犯罪的“遞刀人”。
典型案例六
張某等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張某、鄭某二人預謀通過非法偷拍快遞面單信息出售,賺取非法傭金。二人找到某快遞公司的裝車員潘某、羅某某,購買含有姓名、電話、購買物品等信息的快遞面單。2022年7月5日至11日期間,潘某、羅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每天偷拍快遞面單,發送給張某、鄭某轉賣他人。潘某、羅某某從中非法獲利7088元;張某、鄭某從中非法獲利22365.35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潘某、羅某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張某、鄭某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并轉售牟利,以上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張某、鄭某、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鄭某曾經故意犯罪,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潘某全部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羅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快遞面單上常載有公民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這些信息極易被不法分子用于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快遞物流公司工作人員的便利,將快遞面單拍照留存,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違反職業操守,還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從嚴打擊。同時,快遞物流、電信等服務行業應當從內部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警醒從業人員不得觸碰法律紅線。
來源:貴州省反詐中心